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節(jié)選)
【頒布日期:2001-10-06】【發(fā)布單位:國務院】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生效日期:2001-10-06】
自1994年對建國以來至1993年底國務院(含政務院)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又發(fā)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現行行政法規(guī)共756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guī),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一)。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guī),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二)。
三、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guī),統(tǒng)一公布(目錄見附件三)。
附件:
一、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71件)
二、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80件)
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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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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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規(guī)名稱 |
發(fā)布機關及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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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guī)定 |
1985年1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 |
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2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fā)布的《企業(yè)財務通則》、1999年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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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 |
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3月21日國家科委發(fā)布 |
主要內容與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不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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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 |
1989年2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3月15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4號發(fā)布 |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代替。 |
附件二 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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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規(guī)名稱 |
發(fā)布機關及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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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程技術干部技術職稱暫行規(guī)定 |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科學技術干部局制定1979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轉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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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關于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guī)定 |
1983年7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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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關于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暫行規(guī)定 |
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1985年2月8日國務院批轉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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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關于推進國營企業(yè)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guī)定 |
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1985年2月8日國務院批轉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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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關于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guī)定 |
1986年4月19日國務院發(fā)布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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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guī)定 |
1987年1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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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關于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yè)企業(yè)的規(guī)定 |
1987年1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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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關于國家科研單位和部屬院??萍既藛T參加黃淮海平原農業(yè)研究與開發(fā)有關問題的試行辦法 |
國家土地開發(fā)建設管理基金領導小組制定1988年8月27日國務院批準發(fā)布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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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 |
1990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1月21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11號發(fā)布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
附件三 行政法規(guī)中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目錄(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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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規(guī)名稱 |
發(fā)布機關及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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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明獎勵條例 |
1978年12月28日國務院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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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
1979年11月21日國務院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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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明獎勵條例 |
1984年4月25日國務院修訂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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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
1984年4月25日國務院修訂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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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
1984年9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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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
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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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明獎勵條例 |
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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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
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修訂發(fā)布 |
被1999年4月28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fā)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明令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