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保密細則
第一條 為確保科學技術秘密,根據(jù)國務院頒發(fā)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一)國家批準的發(fā)明,主要指發(fā)明申報書中所規(guī)定的保密要點;
?。ǘ┛赡艹蔀榘l(fā)明的階段性成果,主要指在技術上已有所突破,研究工作尚未全部結束的項目或雖已完成但未進行技術鑒定的項目;
?。ㄈ﹪怆m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ㄋ模﹪鉀]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技術訣竅及傳統(tǒng)工藝技術;
?。ㄎ澹膰庖M承擔有保密義務的技術;
(六)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秘密提供的科技資料、設備、樣品;通過秘密途徑進口的技術、設備;仿制外國擁有專利權的設備;
?。ㄆ撸┲匾姆N質資源。
第三條 劃定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權限: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ㄒ唬┌l(fā)明項目密級的確定:由發(fā)明單位提出劃分密級的意見,中央在湘直屬企事業(yè)單位經國務院主管部(委、總局)審核后報國家科委批準,同時抄報省科委及所在地(州)、市科委備案;省直屬單位及省以下單位由省主管廳(局)或地(州)、市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經省科委復審后轉報國家科委批準。
(二)屬于第二條第二、三款的保密項目,由完成單位提出密級劃分意見,中央在湘的直屬企事業(yè)單位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總局)審批,同時抄送省科委和所在地(州)、市科委備案;省直屬單位及省以上單位,須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或地(州)、市科委審批后,由省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ㄈ儆诘诙l第四、五、六、七款的保密項目,中央在湘的直屬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廳(局)審批。所有這些保密項目均須報所在地(州)、市科委、省科委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保密項目的資料使用范圍:
絕密級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機密級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工作需要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使用。
有關單位需要使用外單位的絕密級的科技項目資料,應呈送專門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由省科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科委批準;機密級的需經省科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秘密級的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已不先進的要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級。有的項目事后發(fā)現(xiàn)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時劃定密級。解密、降密工作每年第二季度進行一次。其審批權限按第三條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做好科技保密項目的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建立歸檔、利用、銷毀科技保密檔案的制度。科技保密項目的檔案應準確地標明密級。
第七條 杜絕宣傳報道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發(fā)生。
?。ㄒ唬┎粶世霉_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相、展覽等宣傳屬于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編輯部門要做好保密審查,未經批準的科技成果論文不得公開發(fā)表。
正在進行研究的項目(包括僅進行了小試鑒定的項目)也不得公開宣傳、報道。
凡擬公開發(fā)表的科技成果論文(包括試驗研究報告),應經作者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根據(jù)保密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自選項目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計劃內的項目應報下達計劃的部門審查核。認定未涉及保密內容才能發(fā)表。
(二)內部發(fā)行的書刊、資料也必須注意保密,也不得涉及保密的內容。
第八條 嚴防在對外交往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發(fā)生。
?。ㄒ唬┰趯ν饨洕⒖萍冀涣髋c合作中,需要向國外轉讓、出售保密的科學技術的,中央在湘的直屬單位應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家科委批準;其他單位按隸屬關系報省直有關主管廳(局)初審,再經省科委復審后轉報國家科委批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所需的科技保密項目資料,也按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二)對外國人開放的廠礦、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企事業(yè)單位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由本單位根據(jù)保密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外國人參觀不得涉及保密內容。如需參觀保密的科技項目,須經上級審批,審批權限同第三條。
對外開放的企事業(yè)單位接待外國人應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對于參加接待的人員,介紹口徑、參觀項目與路線、可贈送的資料等內容,要進行科技保密審查。凡不允許參觀的保密項目和部位,應設法將參觀路線避開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外國人參觀的路線上,不得張貼有關保密內容的板報。如外國人要求參觀需要保密的內容,可以婉言謝絕,也可以坦率告訴對方,這是技術秘密,不便介紹。不許拍照的,應事先說明,并設立"請匆拍照"的標志。
?。ㄈ﹨⒓訃H學術交流活動,向國外投寄樣品,出國攜帶的論文、技術資料、教材、樣品、中間體、種子、菌種、種苗、標本應經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查,認定未涉及保密內容。內部及限國內發(fā)行的書刊資料除經省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特別批準的以外,也不得寄送、出售給外國人。
向國外投寄科技成果論文,不得涉及保密內容,并需經上級審批,審批權限同第七條第一款。
出國進修人員除已批準的科學技術項目外,不得將本單位的其他保密項目和掌握外單位的保密項目的情況泄露給外國。
涉外人員必須學習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出國人員離開所在工作單位前,單位領導要指定有關部門與其談話,交待有關科技保密注意事項。
?。ㄋ模┰趯ν赓Q易中有關人員必須切實注意保守科學技術秘密。
?。ㄎ澹﹤€人與國外親友交往,應注意內外有別,不得泄密。
第九條、科研項目完成后,進行技術鑒定時應根據(jù)《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規(guī)定議定密級劃分意見。技術鑒定組對該項保密技術應承擔保密義務。如發(fā)現(xiàn)有關人員泄密給第三者或有剽竊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法紀和經濟責任。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要進行一次科學技術保密檢查,檢查領導思想是否重視,保密教育做得怎樣,有關規(guī)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無失密、泄密現(xiàn)象。對那些自覺維護祖國安全、利益和榮譽,堅決抵制資產階級思想腐蝕的先進人物要大力表彰。對泄密、竊密事件,要認真追究,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直各有關廳(局)、各企事業(yè)單位應依據(jù)本細則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實施辦法,省直各廳(局)報省科委備案,省以下單位報地(州)、市科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各級科委要在同級黨委保密委員會的指導下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同志分管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并配備專人承辦日??茖W技術保密事務。
第十三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