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技術貿易資格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法技術貿易,認真落實國家及地方扶植技術市場的各項政策,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廈門地區(qū)設立的技術貿易機構,適用本辦法。
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fā)、生產銷售及配套經營等活動的各類組織(包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所屬的科技咨詢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申請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guī)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并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從業(yè)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不低于職工總數(shù)的25%(也不得少于4人);企業(yè)負責人必須是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yè)的專職人員(包括離退休的科技人員和能工巧匠);
四、有自己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技術設施與條件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六、注冊滿半年,其技術性收入須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今后逐年提高。(技術性收入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出口、技術引進消化吸收、中試產品銷售收入以及新產品產值中技術投入的增值部分);
第四條 凡技術貿易機構領取《技術貿易資格證》后,可享受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的在稅收、獎勵、信貸和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yōu)惠待遇。
第五條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是《技術貿易資格證》的管理機關,市科技局發(fā)展計劃處(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技術貿易資格證》的發(fā)證、年檢和管理工作。
《技術貿易資格證》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六條 申辦資格證程序:
一、申請辦理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應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和有關證明:
1、技術貿易資格證申請表 (向市科技局領取);
2、章程(指具備法人資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4、機構人員花名冊;
5、上年度的審計報告及上個月的財務報表;
6、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全部材料及證件后,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要求的發(fā)給《技術貿易資格證》,并給予公告。
第七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原則上每五年換證一次,技術貿易機構停業(yè)后,資格證應隨時交回市科技局注銷備案。
《技術貿易資格證》若遺失須登報聲明作廢,如損壞,必須說明理由,書面申請,經審批后補發(fā)新證。
第八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正本懸掛,以便監(jiān)督管理機關隨時檢查;副本用于購買專用發(fā)票及年檢。
第九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只限本單位開展技術貿易活動時使用,不得外借、轉讓、涂改或偽造。
第十條 技術貿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住所、經濟性質等事項到原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手續(xù)后,到市科技局發(fā)展計劃處(技術市場辦公室)辦理《技術貿易資格證》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年檢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于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日為期十天時間進行年檢;
二、技術貿易機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市科技局提交“技術貿易機構年檢報告書”及單位技術交易活動工作總結;
三、對技術貿易機構提交的材料,市科技局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年檢證明,并予以公告;對年檢不符合條件的及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年檢材料的,市科技局將注銷其《技術貿易資格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所發(fā)證的單位進行現(xiàn)場檢查,凡不具備技術貿易機構條件的單位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凡被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不再按技術貿易機構對待,不能享受國家及地方有關優(yōu)惠政策。
被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技術貿易資格證》。
第十三條 取得技術貿易資格證的新辦單位或通過年檢的技術貿易機構可持《技術貿易資格證》副本及單位證明到市地稅局購買“廈門市技術交易專用發(fā)票”,開展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開展技術貿易活動須憑經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辦理的合同認定登記手續(xù)及開具“技術交易專用發(fā)票”,并經稅務、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享受國家或地方在稅收、獎勵、信貸或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五條 取得技術貿易資格證的技術貿易機構一年內不開展技術貿易活動,市科技局有權收回該機構的《技術貿易資格證》。
第十六條 凡未到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貿易機構,不予年檢。
第十七條 技術貿易機構領取《技術貿易資格證》和年檢證明,應交付公告等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發(fā)的《廈門市技術貿易資格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條 凡在廈門地區(qū)設立的技術貿易機構,適用本辦法。
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fā)、生產銷售及配套經營等活動的各類組織(包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所屬的科技咨詢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申請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guī)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并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從業(yè)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不低于職工總數(shù)的25%(也不得少于4人);企業(yè)負責人必須是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yè)的專職人員(包括離退休的科技人員和能工巧匠);
四、有自己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技術設施與條件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六、注冊滿半年,其技術性收入須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今后逐年提高。(技術性收入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出口、技術引進消化吸收、中試產品銷售收入以及新產品產值中技術投入的增值部分);
第四條 凡技術貿易機構領取《技術貿易資格證》后,可享受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的在稅收、獎勵、信貸和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yōu)惠待遇。
第五條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是《技術貿易資格證》的管理機關,市科技局發(fā)展計劃處(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技術貿易資格證》的發(fā)證、年檢和管理工作。
《技術貿易資格證》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六條 申辦資格證程序:
一、申請辦理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應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和有關證明:
1、技術貿易資格證申請表 (向市科技局領取);
2、章程(指具備法人資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4、機構人員花名冊;
5、上年度的審計報告及上個月的財務報表;
6、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全部材料及證件后,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要求的發(fā)給《技術貿易資格證》,并給予公告。
第七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原則上每五年換證一次,技術貿易機構停業(yè)后,資格證應隨時交回市科技局注銷備案。
《技術貿易資格證》若遺失須登報聲明作廢,如損壞,必須說明理由,書面申請,經審批后補發(fā)新證。
第八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正本懸掛,以便監(jiān)督管理機關隨時檢查;副本用于購買專用發(fā)票及年檢。
第九條 《技術貿易資格證》只限本單位開展技術貿易活動時使用,不得外借、轉讓、涂改或偽造。
第十條 技術貿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住所、經濟性質等事項到原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手續(xù)后,到市科技局發(fā)展計劃處(技術市場辦公室)辦理《技術貿易資格證》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年檢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于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日為期十天時間進行年檢;
二、技術貿易機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市科技局提交“技術貿易機構年檢報告書”及單位技術交易活動工作總結;
三、對技術貿易機構提交的材料,市科技局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年檢證明,并予以公告;對年檢不符合條件的及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年檢材料的,市科技局將注銷其《技術貿易資格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所發(fā)證的單位進行現(xiàn)場檢查,凡不具備技術貿易機構條件的單位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凡被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不再按技術貿易機構對待,不能享受國家及地方有關優(yōu)惠政策。
被吊銷《技術貿易資格證》的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技術貿易資格證》。
第十三條 取得技術貿易資格證的新辦單位或通過年檢的技術貿易機構可持《技術貿易資格證》副本及單位證明到市地稅局購買“廈門市技術交易專用發(fā)票”,開展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開展技術貿易活動須憑經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辦理的合同認定登記手續(xù)及開具“技術交易專用發(fā)票”,并經稅務、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享受國家或地方在稅收、獎勵、信貸或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五條 取得技術貿易資格證的技術貿易機構一年內不開展技術貿易活動,市科技局有權收回該機構的《技術貿易資格證》。
第十六條 凡未到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貿易機構,不予年檢。
第十七條 技術貿易機構領取《技術貿易資格證》和年檢證明,應交付公告等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發(fā)的《廈門市技術貿易資格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