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tǒng)計科技成果,促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科技成果交流,為宏觀科技決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省各有關單位,凡完成了國家、?。ú浚⑹?、廳(局)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計劃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鼓勵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江西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的形式審查工作,省直廳(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和行業(yè)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部門、本行業(yè)的科技成果登記的形式審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及時匯總,至少每季度向江西省科技廳成果登記辦事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一次。
第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條科技項目經過鑒定(驗收、評審等)后應及時申報科技成果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牽頭申請登記。
第六條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按第一完成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在當地的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廳(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和行業(yè)管理辦公室申報登記,也可經形式審查后送江西省科技廳科技成果登記辦事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科技成果的登記,每項成果只能登記一次,不得重復登記。
第八條科技成果登記后,江西省科技廳將發(fā)布《江西科學技術成果公報》,《江西科學技術成果公報》發(fā)布之日起45天內為科技成果異議期。
第九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怯洸牧弦?guī)范完整,《科技成果登記表》中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并客觀、公正地指明了該成果所具有的成果水平;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第十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各一式一份。
?。ㄒ唬眉夹g成果:相關性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項目驗收報告、行業(yè)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研制報告以及用戶應用證明。
?。ǘ┗A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箸、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fā)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ㄈ┸浛茖W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評審證書)和研究報告。
《科技成果登記表》格式由科學技術部統(tǒng)一制定,江西省科技廳統(tǒng)一復制。
第十一條 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辦事機構對辦理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今后凡參加報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應附上《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但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二條省直廳(局)、行業(yè)管理辦公室、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擬登記的科技成果除應當提交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和有關材料外,有條件還要通過“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tǒng)”向江西省科技廳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直接登錄。
第十三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fā)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江西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我省各有關單位,凡完成了國家、?。ú浚⑹?、廳(局)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計劃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鼓勵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江西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的形式審查工作,省直廳(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和行業(yè)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部門、本行業(yè)的科技成果登記的形式審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及時匯總,至少每季度向江西省科技廳成果登記辦事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一次。
第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條科技項目經過鑒定(驗收、評審等)后應及時申報科技成果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牽頭申請登記。
第六條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按第一完成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在當地的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廳(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和行業(yè)管理辦公室申報登記,也可經形式審查后送江西省科技廳科技成果登記辦事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科技成果的登記,每項成果只能登記一次,不得重復登記。
第八條科技成果登記后,江西省科技廳將發(fā)布《江西科學技術成果公報》,《江西科學技術成果公報》發(fā)布之日起45天內為科技成果異議期。
第九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怯洸牧弦?guī)范完整,《科技成果登記表》中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并客觀、公正地指明了該成果所具有的成果水平;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第十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各一式一份。
?。ㄒ唬眉夹g成果:相關性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項目驗收報告、行業(yè)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研制報告以及用戶應用證明。
?。ǘ┗A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箸、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fā)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ㄈ┸浛茖W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評審證書)和研究報告。
《科技成果登記表》格式由科學技術部統(tǒng)一制定,江西省科技廳統(tǒng)一復制。
第十一條 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辦事機構對辦理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今后凡參加報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應附上《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但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二條省直廳(局)、行業(yè)管理辦公室、設區(qū)市科技主管部門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擬登記的科技成果除應當提交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和有關材料外,有條件還要通過“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tǒng)”向江西省科技廳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直接登錄。
第十三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fā)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江西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