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獎推薦辦法(暫行)
【文號: 】【生效日期:2008-04-08】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加強對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根據(jù)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細則》和《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簡稱進步獎)和吉林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簡稱特貢獎)的推薦。
第二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推薦制度,每年推薦一次,申報進步獎必須由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推薦,不受理個人申報。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省直各有關部門;
中直駐長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大型企業(yè);
省屬高等院校及省研究院所;
經(jīng)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實行推薦制度,每兩年推薦一次,不受理個人申報。特貢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門;
省直各有關部門;
中直駐長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大型企業(yè);
吉林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獲獎人;
省內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四條 進步獎實行限額推薦原則。各推薦單位在省科技廳當年下達的推薦限額內進行推薦。省科技廳每年根據(jù)各推薦單位近三年獲獎比率和實際需求下達推薦名額。各單位推薦的進步獎項目總數(shù)在10項以內的,一等獎數(shù)量不超過2項;總數(shù)超10項時,一等獎推薦比例不得超過1/5。每年每人只能申報一項。同一項目不得多部門重復推薦,否則取消年度評審資格。特貢獎推薦單位和個人只可推薦一名候選人。
第五條 推薦單位(人)負責審核進步獎和特貢獎申報人所提交的、統(tǒng)一格式的推薦書和附件材料,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六條 凡存在知識產(chǎn)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進步獎和特貢獎。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chǎn)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八條 當推薦進步獎和特貢獎出現(xiàn)異議時,推薦單位(人)有責任協(xié)助省獎勵辦處理異議。
第九條 推薦單位(人)把關不嚴,出現(xiàn)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酌減下一年限額,取消候選項目的主要申報人3年申報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