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技術合同仲裁收費的通知
國家科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國務院關于〈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批復》(國函〔1990〕108號)的規(guī)定,發(fā)生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決議,向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F就技術合同仲裁收費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術合同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的收取
(一)案件受理費
爭議金額 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
(人民幣)
五萬元以下 3.5% 爭議金額的3.5%,最低不少于三百元
五萬元至十萬元 3% 一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五萬元以上部分的3%
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2% 三千二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十萬元以上部分的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1.5% 五千二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二十萬元以上部分的1.5%
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1% 九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五十萬元以上部分的1%
一百萬元以上部分 0.5% 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
額一百萬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的,由仲裁機構預定,待仲裁決定或者調解協議做出后,按實際爭議額結算。
(二)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包括:
1、復制、郵寄本庭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使用本地民族語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機構規(guī)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誤工補貼費等;
3、技術鑒定費、技術評價費、翻譯費;
4、仲裁機構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費用;
5、仲裁機構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沒有收費標準的,按實際開支收取。
二、技術合同仲裁費用的負擔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支,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訴人墊付。案件處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均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機構確定當事人雙方應分擔費用的比例。
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實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仲裁機構批準,可以適當減免。
三、技術合同仲裁收費的管理
技術合同仲裁收費主要用于:
1、支付專職工作人員工資、補助工資、獎金和福利費,兼職工作人員的聘任費用;
2、仲裁機構的公務費、業(yè)務費、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
3、其他與仲裁業(yè)務有關的開支。
仲裁機構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四、技術合同仲裁機構應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執(zhí)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國務院關于〈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批復》(國函〔1990〕108號)的規(guī)定,發(fā)生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決議,向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F就技術合同仲裁收費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術合同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的收取
(一)案件受理費
爭議金額 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
(人民幣)
五萬元以下 3.5% 爭議金額的3.5%,最低不少于三百元
五萬元至十萬元 3% 一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五萬元以上部分的3%
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2% 三千二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十萬元以上部分的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1.5% 五千二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二十萬元以上部分的1.5%
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1% 九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額
五十萬元以上部分的1%
一百萬元以上部分 0.5% 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爭議金
額一百萬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的,由仲裁機構預定,待仲裁決定或者調解協議做出后,按實際爭議額結算。
(二)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包括:
1、復制、郵寄本庭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使用本地民族語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機構規(guī)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誤工補貼費等;
3、技術鑒定費、技術評價費、翻譯費;
4、仲裁機構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費用;
5、仲裁機構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沒有收費標準的,按實際開支收取。
二、技術合同仲裁費用的負擔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支,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訴人墊付。案件處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均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機構確定當事人雙方應分擔費用的比例。
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實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仲裁機構批準,可以適當減免。
三、技術合同仲裁收費的管理
技術合同仲裁收費主要用于:
1、支付專職工作人員工資、補助工資、獎金和福利費,兼職工作人員的聘任費用;
2、仲裁機構的公務費、業(yè)務費、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
3、其他與仲裁業(yè)務有關的開支。
仲裁機構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四、技術合同仲裁機構應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