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辦法(已廢止)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推進世界和平與發(fā)展,特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委國際科技合作獎(以下稱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二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與交流中,為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增進中外科技界合作與友誼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師和科技管理專家。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官員為發(fā)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依本辦法授獎。
第三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包括獎章、榮譽證書和紀念獎品。
獲獎者的知識產(chǎn)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予以保護。
第四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人,由參與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向國家科委推薦。
第五條 國家科委設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選工作。
第六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的獲獎者,由國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機構頒發(fā)、授獎。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頒獎一次。
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與交流中,為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增進中外科技界合作與友誼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師和科技管理專家。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官員為發(fā)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依本辦法授獎。
第三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包括獎章、榮譽證書和紀念獎品。
獲獎者的知識產(chǎn)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予以保護。
第四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人,由參與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向國家科委推薦。
第五條 國家科委設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選工作。
第六條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的獲獎者,由國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機構頒發(fā)、授獎。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頒獎一次。
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