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科技管理改革力度,保證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的質量和項目承擔單位確定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據(jù)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中目標內容明確、能夠確定評審標準的科技項目,原則上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項目的招標工作由部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歸口管理,具體事宜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招標工作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yōu)和信用的原則。
二、招 標
第五條 科技項目的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對于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應進行公開招標,由辦公室發(fā)布招標公告。一般科技項目采用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應向三個以上(含三個)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六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
3.招標項目的主要目標;
4.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在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初步資格審查。證明文件包括:
1.既往業(yè)績;
2.研究人員素質和技術能力;
3.研究所需的技術設施和設備條件;
4.如有匹配資金,提供匹配資金的籌措情況及證明。
如果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數(shù)量不足三個,招標人應修改并再次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對新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直至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通過為止。
第八條 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見附件一)。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九條 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fā)售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澄清,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免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者,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的,應當適當延長投標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一條 從招標公告發(fā)布或招標邀請書發(fā)出之日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三、投 標
第十二條 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要求填報投標報名單(見附件二)。
第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jù)報名表,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初選,公布符合資格的投標人名單。投標人并向招標代理機構購買招標文件。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見附件三)一式二份。投標文件必須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或簽字,其中,投標金額表以密封方式同時報送。
第十五條 對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項目,原則上由建設方、研究單位或施工單位聯(lián)合投標,聯(lián)合投標時應明確第一承擔單位,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得再聯(lián)合投標。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只招研究單位;其它項目可以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法人聯(lián)合體投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簽收證明。對在規(guī)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不予開啟并退還。
第十七條 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必須在規(guī)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保密,不得泄露給其他投標人和單位。
四、開 標
第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并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條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啟封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技術目標及其它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招標人和投標人代表在開標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效:
1.未密封的;
2.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3.未加蓋單位法人印章的;
4.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無效投標文件應當在開標會當場確認并公布。
五、評 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持人:招標人或其代表
成員:由招標人邀請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總人數(shù)為7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人數(shù)的2/3;
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答辯,但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范圍,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闡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未經允許投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新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規(guī)定的綜合評標標準評分并進行綜合性評價,綜合評價應參考標底,但合理標價不能作為中標的唯一理由。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jù)評標結果,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投標人的技術方案進行評價,技術、經濟風險進行分析;
2.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基礎評價;
3.推薦中標候選人;
4.需進一步協(xié)商的問題和其它要求;
5.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排名。
六、定 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侯選人,進行綜合評定后,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一般情況下一個項目確定一個中標人,特殊情況下也可根據(jù)需要確定一個以上的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天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
第三十條 定標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見附件四),并據(jù)此與中標人簽訂科技項目合同,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招標紀律,不得擴散屬于審查、澄清、答辯、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jié)、資料等情況,不得泄露投標人的技術秘密。
七、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曾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按《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