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各軍工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機構,委管各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xiàn)將《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04日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軍品配套科研生產秩序,確保軍品配套產品質量,提高軍品配套科研生產整體水平,滿足武器裝備發(fā)展需要,根據(j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范圍是,民用部門科研生產單位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提供的專用配套分系統(tǒng)、零部件和材料。
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經濟實力的單位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承擔軍品配套科研生產任務。
第三條持有軍品配套許可證的單位方可承擔軍品配套科研生產任務。
第四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發(fā)放的種類和數(shù)量,依照《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以下簡稱《專業(yè)目錄》)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工作指南》(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確定。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管理的日常業(yè)務工作。
第六條 國家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申請的初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防科工委發(fā)布的《專業(yè)目錄》和《工作指南》,制定本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工作計劃;
(二)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
?。ㄈ┦茉S可證管理辦公室的委托,監(jiān)督檢查本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單位的使用情況;
(四)建立和管理初審工作資料檔案;
?。ㄎ澹┺k理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它工作。
各有關部門報經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可以委托相應機構,具體組織本部門主管行業(yè)的許可證初審工作。
第七條各初審機構應明確承辦初審工作的具體業(yè)務部門及人員,并將承辦部門的公章印模,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申請軍品配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具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九條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基本程序為:
?。ㄒ唬┥暾垎挝话凑毡静块T軍品配套許可證工作計劃,以及《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向初審機構報送《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見附件一);
?。ǘ┏鯇彊C構對申請書進行初審;
?。ㄈ┏鯇彊C構在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ㄋ模┰S可證管理辦公室組織專業(yè)人員對上報的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核,一般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初審機構和申請單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
(五)審查合格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到許可證管理辦公室領取軍品配套許可證。
第十條 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查組,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初審機構組織專家審查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xiàn)場審查?,F(xiàn)場審查程序為:
(一)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指派專業(yè)人員組成審查組并指定組長。審查組應包含使用方主管機構代表和特聘專家;
?。ǘ┰S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將軍品配套許可證現(xiàn)場審查計劃通知申請單位,并于現(xiàn)場審查前得到申請單位的認可;
(三)專家審查組根據(jù)《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單位在申請書中填報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
?。ㄋ模┈F(xiàn)場審查結束后,審查組長應及時向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提交專家審查組現(xiàn)場審查記錄和相關報告。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對初審意見持有異議的,可提請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進行協(xié)調,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應將協(xié)調結果及時回復申請單位和初審機構。
第十二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的統(tǒng)一編號為:
XK科工一MPm一xx一nnnn
其中:
XK科工為許可證標記;
MP為民用部門軍品配套標記;
m為主管部門及行業(yè)編號(1一教育部;2一中科院;3一機械行業(yè);4一冶金行業(yè);5一石油化工行業(yè);6一輕工行業(yè);7一紡織行業(yè);8一建材行業(yè);9一有色金屬行業(yè));
xx為單位科研生產類型代號(KY一科研;SC-生產);
nnnn為許可證編號(從0001到9999)。
第十三條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機構,各軍工集團公司和解放軍總裝備部、各軍兵種發(fā)布《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的變更、續(xù)發(fā)、吊銷、注銷和廢止程序依照《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可根據(jù)《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部門許可證初審工作管理規(guī)定,經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同意后發(fā)布實施。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樣式(省略)
附件二:《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省略)
現(xiàn)將《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04日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軍品配套科研生產秩序,確保軍品配套產品質量,提高軍品配套科研生產整體水平,滿足武器裝備發(fā)展需要,根據(j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范圍是,民用部門科研生產單位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提供的專用配套分系統(tǒng)、零部件和材料。
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經濟實力的單位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承擔軍品配套科研生產任務。
第三條持有軍品配套許可證的單位方可承擔軍品配套科研生產任務。
第四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發(fā)放的種類和數(shù)量,依照《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以下簡稱《專業(yè)目錄》)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工作指南》(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確定。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管理的日常業(yè)務工作。
第六條 國家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申請的初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防科工委發(fā)布的《專業(yè)目錄》和《工作指南》,制定本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工作計劃;
(二)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
?。ㄈ┦茉S可證管理辦公室的委托,監(jiān)督檢查本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單位的使用情況;
(四)建立和管理初審工作資料檔案;
?。ㄎ澹┺k理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它工作。
各有關部門報經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可以委托相應機構,具體組織本部門主管行業(yè)的許可證初審工作。
第七條各初審機構應明確承辦初審工作的具體業(yè)務部門及人員,并將承辦部門的公章印模,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申請軍品配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具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九條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基本程序為:
?。ㄒ唬┥暾垎挝话凑毡静块T軍品配套許可證工作計劃,以及《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向初審機構報送《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見附件一);
?。ǘ┏鯇彊C構對申請書進行初審;
?。ㄈ┏鯇彊C構在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ㄋ模┰S可證管理辦公室組織專業(yè)人員對上報的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核,一般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初審機構和申請單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
(五)審查合格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到許可證管理辦公室領取軍品配套許可證。
第十條 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查組,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初審機構組織專家審查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xiàn)場審查?,F(xiàn)場審查程序為:
(一)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指派專業(yè)人員組成審查組并指定組長。審查組應包含使用方主管機構代表和特聘專家;
?。ǘ┰S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將軍品配套許可證現(xiàn)場審查計劃通知申請單位,并于現(xiàn)場審查前得到申請單位的認可;
(三)專家審查組根據(jù)《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單位在申請書中填報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
?。ㄋ模┈F(xiàn)場審查結束后,審查組長應及時向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或初審機構提交專家審查組現(xiàn)場審查記錄和相關報告。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對初審意見持有異議的,可提請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進行協(xié)調,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應將協(xié)調結果及時回復申請單位和初審機構。
第十二條 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的統(tǒng)一編號為:
XK科工一MPm一xx一nnnn
其中:
XK科工為許可證標記;
MP為民用部門軍品配套標記;
m為主管部門及行業(yè)編號(1一教育部;2一中科院;3一機械行業(yè);4一冶金行業(yè);5一石油化工行業(yè);6一輕工行業(yè);7一紡織行業(yè);8一建材行業(yè);9一有色金屬行業(yè));
xx為單位科研生產類型代號(KY一科研;SC-生產);
nnnn為許可證編號(從0001到9999)。
第十三條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機構,各軍工集團公司和解放軍總裝備部、各軍兵種發(fā)布《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民用部門軍品配套許可證的變更、續(xù)發(fā)、吊銷、注銷和廢止程序依照《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可根據(jù)《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部門許可證初審工作管理規(guī)定,經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同意后發(fā)布實施。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樣式(省略)
附件二:《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yè)目錄》(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