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管理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98]8號文件關于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實行資深院士制度的決定,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聯(lián)合建立“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設立本基金的宗旨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對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發(fā)放資深院士津貼,以體現(xiàn)國家和社會對資深院士的尊重和關心。
三、本基金屬非營利性質。基金的初始本金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學術機構提供。本基金接受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本基金的增值運作以確保安全和良好收益為原則,限定為購買國債或在國家金融機構存款。
五、本基金的利息用于發(fā)放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每人每年為10000元人民幣每半年發(fā)放一次(即每年的6月發(fā)放上半年津貼,12月發(fā)放下半年津貼),每次5000元人民幣。
六、資深院士的年齡按公歷計算。年滿80周歲的院士獲得資深院士稱號后,即從其生日所在半年開始發(fā)放津貼。
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聯(lián)合組成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基金年度預決算、基金運作方案、各類捐贈事宜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項。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領導及其計劃財務部門和學部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中國科學院院領導任主任,中國工程院院領導任副主任。
八、中國科學院計劃財務局負責本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國科學院學部聯(lián)合辦公室、中國工程院辦公廳分別負責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的發(fā)放工作。
九、同時享有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稱號的,其津貼由先當選的一院負責發(fā)放。
十、本基金工作接受財政部和科學技術部的指導。
十一、本管理辦法經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批準之日起實施。
十二、本管理辦法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設立本基金的宗旨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對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發(fā)放資深院士津貼,以體現(xiàn)國家和社會對資深院士的尊重和關心。
三、本基金屬非營利性質。基金的初始本金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學術機構提供。本基金接受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本基金的增值運作以確保安全和良好收益為原則,限定為購買國債或在國家金融機構存款。
五、本基金的利息用于發(fā)放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每人每年為10000元人民幣每半年發(fā)放一次(即每年的6月發(fā)放上半年津貼,12月發(fā)放下半年津貼),每次5000元人民幣。
六、資深院士的年齡按公歷計算。年滿80周歲的院士獲得資深院士稱號后,即從其生日所在半年開始發(fā)放津貼。
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聯(lián)合組成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基金年度預決算、基金運作方案、各類捐贈事宜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項。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領導及其計劃財務部門和學部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中國科學院院領導任主任,中國工程院院領導任副主任。
八、中國科學院計劃財務局負責本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國科學院學部聯(lián)合辦公室、中國工程院辦公廳分別負責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的發(fā)放工作。
九、同時享有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稱號的,其津貼由先當選的一院負責發(fā)放。
十、本基金工作接受財政部和科學技術部的指導。
十一、本管理辦法經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批準之日起實施。
十二、本管理辦法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