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發(fā)布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fā)《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省科技廳牽頭起草的《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5月29日
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調動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積極性,充分釋放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活力,推進創(chuàng)新型吉林建設,實現吉林省高質量發(fā)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2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充分認識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自主權的重要意義,發(fā)揮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規(guī)律,放活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營造良好創(chuàng)新環(huán)境,為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和建設創(chuàng)新型吉林增添動力。
二、工作內容及方法
(一)深入推進科技管理權限下放。
1.推動預算編制、調劑和儀器采購管理權落實到位。按照《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將對現行政策制度進行梳理和修訂。
根據科研活動規(guī)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簡化預算測算說明和編報表格,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無需單獨填列明細表格。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賦予科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承擔單位。設備費預算總額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的明細發(fā)生變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承擔單位。直接費用實行分類總額控制,其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四個科目按同一類管理,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他支出等四個科目按同一類管理。兩類之間的預算調劑由承擔單位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同一類預算額度內,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2.推進技術路線決策權和人員調配權落實到位??蒲腥藛T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研究方向不變、成果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在項目驗收時予以說明。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guī)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可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并按項目調整有關辦法履行調整手續(xù)。
3.推動項目過程管理權落實到位。各項目管理部門要由重過程管理向重目標和標志性成果轉變,加強對項目結果及階段性成果的考核,實施過程管理主要由承擔單位負責。加強項目監(jiān)督檢查工作統(tǒng)籌,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項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統(tǒng)一制定項目年度監(jiān)督檢查方案,每年2月末前公布年度集中聯(lián)合檢查項目目錄,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jiān)督檢查效率,省科技廳加強與審計廳、財政廳溝通,避免重復檢查。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精簡信息和材料報送,從項目申報到驗收各環(huán)節(jié),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通過科技管理信息系統(tǒng)填報材料,杜絕科研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項目考核指標等各類信息的重復填報。有關單位不得隨意要求承擔單位填報各種信息或報送有關材料。
4.健全完善科研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負責指導所屬科研單位制定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辦法,確保在落實科研人員自主權的基礎上,突出成果導向,提高科研資金使用績效,完成科研目標任務??蒲袉挝灰訌妰炔空咝麄髋c培訓,強化科研人員的責任和誠信意識,對違背承諾與誠信要求的加強責任追究,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lián)合懲戒。項目管理部門要通過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止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
5.擴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權。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理的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單位在進行內部分配時,應根據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fā)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取得的業(yè)績,合理調節(jié)單位內部各類崗位的收入差距,不能簡單的將個人收入與承擔項目多少和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實績突出的科研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可明顯高于本單位人均水平。
⒍改進科技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參加重要國際學術會議等國際學術交流合作活動,實施導向明確的區(qū)別管理,單位和個人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對省級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yè)單位“三公”經費統(tǒng)計范圍。
(二)進一步做好已出臺法規(guī)文件中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
1.明確科研人員兼職兼薪的操作辦法。各地、各部門和科研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放活事業(yè)單位人才交流的意見(試行)》《吉林省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離崗創(chuàng)業(yè)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企業(yè)兼職、離崗開展研發(fā)和成果轉化,到企業(yè)兼職、離崗研發(fā)的科研人員可實行市場化薪酬。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要進一步明確科研人員兼職兼薪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約定相關權利與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離崗公示制度,科研人員兼職、離崗按規(guī)定獲取的合法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科研人員在兼職、離崗期間的工作表現和業(yè)績作為參加本單位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具體辦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的若干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專門管理辦法,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yè)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省人社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快落實“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的規(guī)定。
3.明確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吉林省省屬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試行辦法》,省財政廳要依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落實“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并通過協(xié)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yè)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yè)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相關規(guī)定。要進一步優(yōu)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變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4.明確有關項目經費的細化管理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結合,制定專門管理辦法,對于接受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由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探索建立項目立項環(huán)節(jié)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共同審核機制,在項目評審的同時進行預算評審。在項目驗收時由項目管理部門嚴格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驗收評價。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省財政廳需對現行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允許各科研單位根據科研工作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并簡化相關手續(xù)。
三、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2019年6月底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臺的賦予科研單位和人員自主權的有關政策文件精神,跟蹤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文件制定、清理和修訂情況,全面梳理我省現行的科研項目、科研資金、科研人員以及因公臨時出國等政策管理文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制度,對與新出臺政策不符的文件規(guī)定要進行清理和修訂。
(二)第二階段(2019年8月底前)。
省內各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yè)和智庫以及其他承擔科研任務的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要對照國家和省內文件全面梳理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等管理辦法,制定和修訂相關實施辦法和制度。
四、組織保障
(一)開展政策落實情況自查、督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科研單位的業(yè)務指導和督查,堅持問題導向,對本地、本部門所屬科研單位落實有關文件精神情況進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確責任,深入分析堵點難點并加以糾正解決,確保政策全面落地落實。
(二)做好培訓宣傳。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各部門出臺政策文件的宣傳解讀。對政策性比較強的管理問題和財務制度要開展培訓,建立咨詢渠道。選擇一些科研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先期開展試點,鼓勵大膽探索、率先突破,對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及時宣傳推廣。
(三)加強政策落實的監(jiān)督。
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為審計定性判斷的標準,充分尊重科研規(guī)律,對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與地方、部門、單位現有管理規(guī)定不符的,要提出有針對性的修改調整建議。加強社會監(jiān)督,建立舉報投訴渠道,鼓勵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嚴重失職失責和失信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來源: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