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遼寧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專利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依據(j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省政府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由省知識產權局領導擔任。
第五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xié)調和日常管理工作;獎勵辦公室主任由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兼任。
第六條 獎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建省專利獎評審專家?guī)欤?span lang="EN-US">
(二)受理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根據(jù)申報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確定分組;
(四)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五)公示初評結果;
(六)組織專家對重點項目進行現(xiàn)場考察;
(七)提請專業(yè)評審組進行評審;
(八)匯總專業(yè)評審組評審意見及獲獎等級建議,報獎勵委員會審議;
(九)授獎決定公示及授獎的后期工作;
(十)其它。
第七條 省專利獎評審專家?guī)鞈敾竞w專利獎申報所涵蓋技術領域,同時還應包括專利審查、經濟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專家學者,由獎勵辦公室報獎勵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專業(yè)評審組由專利審查、產業(yè)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學者25-30人組成,成員從評審專家?guī)熘羞x取,由獎勵委員會聘請。
第九條 專業(yè)評審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利獎勵相關獎項的評審工作;
(二)研究解決評審中出現(xiàn)的有關問題;
(三)對完善省專利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章 申報和提名
第十條 評選工作通知由獎勵辦公室發(fā)布,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和公眾媒體公告,同時公告具有提名資格的單位名單,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范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由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縣(區(qū))、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qū)提名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提名的,遵循業(yè)務管理原則;由省級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提名的,遵循專業(yè)相關原則。
獎勵辦法第五條所稱省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直屬機構是指有關省(中)直部門及企事業(yè)單位。
第十二條 提名單位應通過網(wǎng)絡或書面形式對擬提名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后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提名。
第十三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遼寧省專利獎申報書》;
(二)《提名書》;
(三)專利授權公告文件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或者外觀設計要點及圖片;
(四)經濟效益證明,加蓋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新增銷售額、新增利稅、出口額等經濟指標;
(五)社會效益證明,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等;
(七)對形成國家或者國際標準發(fā)揮作用的,提供相關佐證;
(八)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九)申報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十)其它材料,如獲得政府資金資助情況、獲得其它獎勵情況等。
第十四條 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同一設備、生產線運用了多項專利,申報人應當從中確定一項核心專利申報省專利獎。其它專利可作為輔助材料。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可以共同申報或者通過協(xié)商由部分專利權人申報。協(xié)商申報的,提供其它專利權人放棄申報的聲明。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一)申報專利曾經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者遼寧省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且在申報前未審結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合申報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七條 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評價指標
(一)專利質量
1.專利文本質量;
2.同族專利境外布局情況;
3.后續(xù)專利開發(fā)情況;
4.與申報專利相關的其它專利申請授權情況。
(二)技術先進性
1.通過技術創(chuàng)新,提升傳統(tǒng)產業(yè),增加行業(yè)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情況;
2.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行業(yè)領先水平;
3.專利技術解決的行業(yè)發(fā)展中的熱點、難點、關鍵問題;
4.專利文獻被引用情況。
(三)專利運用情況
1.簽訂專利轉讓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數(shù)量、價格,以及專利技術入股情況等;
2.專利實施帶來的經濟收益及市場份額增長情況;
3.專利技術參加競投標情況;
4.專利技術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等。
(四)社會效益及發(fā)展前景
1.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后帶來的社會效益,如吸納就業(yè)、節(jié)能減排、降低環(huán)境污染等;
2.專利技術在同行業(yè)中的技術影響力;
3.專利技術與國家和省產業(yè)發(fā)展方向符合程度。
(五)專利保護措施和成效
1.與該專利技術相關的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其它保護情況;
2.針對該專利采取的行政司法等維權情況;
3.申報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
第十八條 外觀設計專利評價指標
(一)專利質量
1.專利文本質量;
2.設計要點的獨特性;
3.表達的設計理念及其引領作用;
4.功能性,產品質量、安全性、人機性及環(huán)保效果等。
(二)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
1.專利的運用及保護情況;
2.專利對企業(yè)品牌成長影響情況。
(三)經濟及社會效益
1.專利產品帶來的經濟收益及市場份額增長情況;
2.專利產品帶來的社會效益情況。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九條 專利獎評審包括形式審查、初評、評審、獎勵決定。
第二十條 省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與申報專利獎的專利項目發(fā)明人(設計人)不得相同。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名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專利法律狀態(tài)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獎勵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初評。初評包括網(wǎng)上評審和會議評審。初評以記名方式對每個項目進行打分,并給出評審意見。
網(wǎng)上評審由獎勵辦公室按技術領域從評審專家?guī)熘谐檫x評審專家進行,其中專利文本質量由專利審查專家評審。
根據(jù)網(wǎng)上評審結果按照1:2比例進行會議評審。會議評審按專業(yè)相近原則分組進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jù)初評會議評審結果,對擬提交專業(yè)評審組評審的項目按照1:1.2比例進行公示。
對初評排名前8的項目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現(xiàn)場考察,由評審專家出具考察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專業(yè)評審組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方式。評審專家現(xiàn)場聽取申報人答辯,以記名方式進行評分投票。
排名前8名的項目提交專業(yè)評審組參評一等獎,一等獎入選項目不超過5項。落選項目參評二等獎評選;
排名前25名的其他項目提交專業(yè)評審組參評二等獎,二等獎入選項目不超過15項。
落選項目及其余項目參評三等獎,三等獎入選項目不超過30項。
第二十五條 根據(jù)專業(yè)評審組評審意見,由獎勵辦公室提出擬授省專利獎項目名單,提請獎勵委員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擬授省專利獎名單分別進行集體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獎勵委員會評議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按順序表決通過獎勵項目。其中:
1.一等獎應當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參會委員的通過;
2.二等獎應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參會委員的通過;
3.三等獎應當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參會委員的通過。
符合獲獎等次條件的項目不足時,相應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獎勵委員會提出的擬獎勵項目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和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專利獎擬獎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聯(lián)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九條 異議范圍包括獲獎候選項目的專利法律狀態(tài)、創(chuàng)新性、先進性、工業(yè)適用性或提名書填寫不實等對項目評價能夠產生實質影響的內容。
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書面異議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異議內容符合前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者,予以受理。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提名單位或者提名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獎勵委員會裁決,并將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申報人。
第三十二條 提名單位或提名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的,不予授獎。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jù)評審結果,結合異議期間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決議,報省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頒發(fā)獎金和證書。
省專利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